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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进展公告

来源:制粉设备    发布时间:2024-06-21 14:08: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产品介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情况如下: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以下简称“6亿元额度”)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概述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期限不允许超出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二)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简称“1亿元额度”)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概述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期限不允许超出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以下简称“7亿元额度”)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概述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购买单笔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期限不允许超出十二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3月21日、2020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1)2019年11月4日,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SDGA191333)”;到期本金5,000万元,收益92.25万元。

  (2)2019年5月8日,利君科技使用募集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与利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到期本金10,000万元,收益366.00万元。

  (3)2020年2月21日,利君科技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分两笔(每笔各500万元)购买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CNYAQKF】”打理财产的产品;到期本金1,000万元,收益8.24万元。

  (4)2020年2月26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700万元人民币分三笔(每笔各900万元)购买了招商银行挂钩黄金看涨三层区间三个月结构性存款(代码:TH001586);到期本金2,700万元,收益25.24万元。

  (5)2020年2月27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招商银行挂钩黄金看涨三层区间三个月结构性存款(代码:TH001601);到期本金300万元,收益2.77万元。

  2020年5月8日,利君科技使用募投项目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15,000万元人民币分两笔(一笔10,000万元,一笔5,000万元)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SDGA201262D)”。详细情况如下:

  产品分配日: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结构性存款本金及收益。

  产品收益计算期限:364天(按照算头不算尾的方式确定产品收益计算期限,如结构性存款提前终止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1、市场风险。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购买的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收益风险。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券商收益凭证以券商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券商有几率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券商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公司做补偿,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公司的收益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没办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

  认购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存在信用风险。银行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购买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产生影响。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券商收益凭证或保本型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不得购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风险投资”所涉及的品种。

  2、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财务部在具体实施时要及时分析和跟踪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企业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对资金投资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资金投资项目做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有几率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经发现或判断有坏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对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情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坏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券商收益凭证或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1、在确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和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不会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参与券商收益凭证或商业银行理财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逐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购买未到期的打理财产的产品金额为人民币34,000万元,其中: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0万元,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金额为34,0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购买未到期的打理财产的产品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0万元,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金额为10,0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购买未到期的打理财产的产品金额为2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券商收益凭证金额为0万元,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金额为22,000万元,未到期理财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或“成都利君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2577号《应诉通知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6年8月,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公司”)以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利君科技、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于 2014年7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利君科技高压辊磨机1台,合同金额2,068万元;同时,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洲重工公司”)、利君科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从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利君科技处购买新破碎生产线等设备出租给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使用,租赁期为36个月,标的租赁费合计人民币53,416,065.00元。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利君科技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为22,781,929.00元(相关详情请参见2016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2018年12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民(商)事传票》,上述案号的案件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2019年3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成都利君公司与中国电建公司签订的《回购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详情请参见2018年12月12日、2019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19年11月,上诉人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5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夏洲重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26元,由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情请参见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利君科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2577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再审申请人)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请人)利君科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1352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52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重新申请,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请求详情请参见2019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利君科技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后已协同律师积极准备应诉,本诉讼事项若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